交通事故發生之后,應當由交警到現場來進行責任事故的認定,在責任事故認定好了之后,就可以開始進行賠償的環節了。賠償的過程當中,有責任的一方需要向賠償權利人支付一定的金錢,其中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等,不過這些金錢的去向應當是到哪里呢?什么樣的人有這樣的賠償權利呢?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
在我國,交通事故的賠償權利人是可以分為三種的,這三種人要么直接與本次事故有關系,要么間接與本次事故有關系,或者是需要處理受害者的身前身后事,所以這三種人都可以在法律上作為交通事故的賠償權利人。下面分別給大家介紹一下,并且說明理由。
賠償權利人的類型:
1.第一類人就是受害者。
受害者作為交通事故的賠償權利人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因為他是直接在交通事故當中受傷,不管是身體上的傷害還是財產上的損失,總之自己都由于責任的一方的錯誤行為而做出了一定的犧牲,所以此時獲得賠償也是無可厚非的。
權利人可以在責任一方拒絕履行賠償義務的時候,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自己由于身體原因或者是出差在外等等一系列不可抗力的因素,沒有辦法到法院進行訴訟的話,也可以委托給其他人進行訴訟。當然要簽訂一個委托書,那么委托人就可以以受害者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訴訟了。
2.第二類人是受害者負責撫養或者是贍養的人。
對于這類人,我們通常把它叫做間接的受害者。也就是說,此類人是沒有獨立的生活能力,或者是需要被人幫助照顧的,而幫助照顧他們的人就是本次案件當中的受害者,一旦受害者去世或者是由于受傷沒有辦法履行照顧的義務的話,他們自己的生活也會受到很大的影響,此時也就間接的成為了本次交通事故當中的受害者。通常來講是受害者的未成年子女或者是需要贍養的老人這兩類人。
3.第三類人,就是受害者的近親屬。
在我國民法上,近親屬可以指配偶,子女,父母等等這些與自己密切相關的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交通事故當中近親屬可以作為賠償權利人的話,那么此時必須出現的是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也就是說受害者受傷的話,是不可以應用這一條規定的,必須是死亡了才可以。當事人的近親屬是去世之后的遺產繼承者,所以需要對于賠償問題有一定的了解并且介入,代替受害者來申請權利保障自己的家庭生活。
以上就是關于在交通事故當中,賠償權利人可以分為哪幾種,這幾類人在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同時行使賠償權利的,應當按照順序來行使。也就是說,如果受害者還在,還有能力主張權利的話,那么賠償權利人就是受害者本人。只有去世了,或者是沒有辦法主張權利的情況下才可以往下順位到間接受害者。只要成為了賠償權利人,就可以要求各種法定賠償。
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的區別是什么?
最新非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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