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偷稅漏稅性質是什么樣的?
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稅款,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廢,稅收管理制度是國家各種稅收和稅款征收辦法的總稱,包括征收對象、稅率、納稅期限、征收管理體制等內容,任何應稅產品不納稅,不按規定的稅率、納稅期限納稅以及違反稅收管理體制等行為,都是對我國稅收管理制度的侵犯。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并沒有侵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而是侵犯了諸如國家外貿管理制度或者金融、外匯管理制度,則不構成本罪。例如,走私活動的犯罪行為,必然具有偷逃國家關稅的性質,但是國家的進出口關稅是由海關監管、征收的,因而它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的對外貿易管理制度,而不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所以只能定為走私罪而不能定為偷稅罪,更不能以走私罪和偷稅罪實行數罪并罰。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稅收法規,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的稅款,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一,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和記帳憑證。所謂偽造帳簿、記帳憑證,是指行為人為了偷稅,平時沒有按照稅法設置帳簿,為了應付稅務檢查而編造出假憑證、假帳簿、無中生有、欺騙他人;所謂 “變造”帳簿和記帳憑證,即把已有的真實帳簿和憑證進行篡改、合并或刪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帳外設帳、帳外經營、真假并存,從而使人對其經營數額和應稅項目產生誤解,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這種方式多為個體經營者所采用,以此使稅務人員無法得知其經營收支情況。
第二,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行為人通過此舉以圖減少應稅數額,達到偷稅目的。主要方法有,(1)明銷暗記;(2)將產品直接作價抵債款后不記銷售;(3)已經銷售而不開發票或以白條抵庫不記銷售;(4)用罰款、滯納金、違約金、賠償金沖減銷售收入;(5)將展品或樣品作價處理后不按銷售記帳,等等。此外,多行開戶,同時使用,而只向稅務工作人員提供其中的一個,也是行為人隱瞞收人的常用方法。
第三,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納稅申報是依法納稅的前提,納稅人必須在法定時間內辦理納稅申報,如實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它納稅資料。行為人往往通過對生產規模、盈虧情況、收入狀況等內容作虛假申報,來達到偷稅目的。行為人有時虛報一項,有時虛報數項。
偷稅漏稅顯然是具有違法性質的,國家對于偷稅漏稅的打擊是非常嚴重的,在稅務機關發現偷稅漏稅行為后,應當對該犯罪行為進行嚴格的處罰,責任人也需要面對高額的罰款,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的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公司企業應當嚴格禁止出現偷稅漏稅行為。
偷稅漏稅處罰標準是什么?
舉報偷稅漏稅的后果都有哪些法律規定
偷稅漏稅多少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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