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國《民法總則》第二章第一節第十三條的規定可以得知,自然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能夠享有民事權利并且履行和承擔相應的民事義務的時限是從自然人出生開始,死亡為止。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胎兒因為還沒有出生,因此也尚未成為法律上的“人”,僅是母體中的一部分,所以不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倘若在這段過程中,胎兒的母親一方承受了來自于第三方的侵害之時,胎兒能否被認定為被扶養人從而獲得賠償的問題,目前在我國法律中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因而在社會實踐中存在諸多的爭議。
我國法律中關于被扶養人的定義的規定是,被扶養人指的是受害人生前所扶養的人,此“扶養”包括了贍養、撫養以及扶養三大法律關系。受害人生前扶養的人不僅包括了在現實當中已經存在了的法定扶養關系,還包括了尚未成立但正形成的法定撫養關系。從民法理論上來講,人的權利能力自出生之時就存在,如果胎兒在事故發生時還沒有出生,也就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在客觀上是已經存在于母體中的,那么可以預見,胎兒一旦出生,或者說一旦形成了胎兒出生的法律事實,那么其父母就有了撫養的義務,即形成了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撫養與被撫養的法律關系,此時出生的嬰兒就是法律上所規定的的“受害人生前所扶養的人”。
從節約訴訟成本和司法資源的方面考慮,同時也為了避免出現胎兒在出生后再次主張權利時找不到加害人的這樣的風險,所以法院應該在事故發生之后,對于受害人家屬提出的這類請求一起處理,相關的費用(主要是被扶養人生活費)等由法院先行提存。
對于上述的相關費用的處理問題,應當在胎兒出生或再處理。具體要分為兩種情況。
一、胎兒出生時為活體。此種情況法院應將相關賠償交付給受害一方,因為這樣的情況下父母對于剛出生嬰兒有撫養的義務的,而因為侵害方的侵害使得受害方失去勞動力、傷殘、死亡的,受害人有理要求侵害人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侵害人應當支付。
二、胎兒出生時為死體。對于這樣的情況,被扶養人不存在,被扶養人生活費自然也不存在,法院提存的相關賠償費用要還給侵害人。
被撫養人生活費怎樣計算
配偶能否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
交通事故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計算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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