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沒賠償誤工費嗎
交通事故后沒有受傷也可主張誤工費用,只要是事故受害人因為交通事故而造成的誤工費用。法律規定,誤工費是含在事故責任者應當賠償的損害賠償項目里的。但受害者的交通工具停運損失應當按照證據能夠證明的數額來所求,必須有確定性,不得隨意擴大、多次更改。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第三十六條規定:“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公安部于1991年12月2日發布的《關于修訂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的通知》公通字[1991]113號文件第三項規定,“在事故處理中,財產損失,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等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機動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屬于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其他重大損失。”
二、相關解讀
賠償損失最鮮明的特點在于它的補償性。賠償多少則取決于賠償范圍的大小。大陸法一般把損失分為積極損失和消極損失,英美法一般把損失分為預期利益損失和信賴利益損失,我國民法理論一般把損失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預期利益損失、消極損失其實與可得利益損失大致相當,并不是所謂的間接損失,我國民法上沒有采用間接損失這一概念,因此本批復也沒有采用、間接損失這一概念。
可得利益損失是應當賠償的。可得利益損失是未來的,在本批復中即交通事故的發生導致運輸合同一方當事人被迫停止正常的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而遭受的損失;可得利益損失是確定的,即是可以用金錢計算和衡量的;可得利益損失是確實的,即這種損失是必然的、有現實意義的,而不是臆測的、抽象的、假設的,而且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因此,應當把機動車輛被損后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列入賠償范圍。只是機動車輛被損后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必須具有確定性,必須證據確鑿、充分、必須從嚴掌握,不得隨意擴大。
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換言之,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受害人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綜上所述,發生交通事故之后如果沒有傷亡的情況那么是沒有誤工費的賠償情況的,但是可以賠償其他的損失的要求,如果要主張誤工費,那么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比如住院證明等,當然還需要工資證明,誤工費是受到工資的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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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趙保明律師 男,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2014年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獲刑法學碩士學位,研究生學歷。趙律師熟悉刑法、訴訟法、民法、合同法等領域的法律法規,專業知識扎實,思維敏捷,辦案風格嚴謹,始終堅持“以合法方式讓當事人獲得最大利益,為建設法治社會而不懈努力”的辦案理念。 參與辦理的部分刑事案件包括:王某陽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陳某元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職務侵占罪、強迫交易罪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林某波涉嫌詐騙罪、盜竊罪案,林某威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案(取保候審),尹某沖涉嫌非法拘禁罪案(取保候審),陳某華涉嫌詐騙罪案(取保候審),張某金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案(緩刑),陳某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減輕處罰),宋某波涉嫌詐騙罪案,李某飛涉嫌行賄罪、受賄罪案、歐某沖涉嫌職務侵占罪案(取保候審),李某瑾涉嫌行賄、受賄罪案,湯某坤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案以及麥某畔涉嫌故意傷害罪案等刑事案件。 參與處理的部分民事案件包括:廣州市某醫院訴某公司合作合同糾紛案,余某兒合同糾紛再審案,陳某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陳某鳳房屋買賣合同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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