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兩個交強險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重復投保之后交強險只賠付第一份購買的交強險。根據《保險法》對重復保險的規定,投保的兩份交強險即便都是有效的,但這并不意味著兩家保險公司都需要按交強險最高限額對受害人進行賠償。
首先,基于對交強險所承保的保險價值的分析,交強險并不是無限度的對受害人的損失進行賠償,而是以其最高限額為限。
其次,雖然我國目前沒有法律明文禁止兩份交強險同時受償,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交強險重復投保行為就不受《保險法》的約束。
根據《保險法》第五十六條“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的規定,兩份交強險同時受償明顯超過其保險價值。
重復投保交強險的效力如何
所謂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保險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重復保險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請求各保險人按比例返還保險費。”我國法律承認重復保險,但是對以損失補償為原則的財產險而言,其理賠金額不能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
二、投保交強險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不要重復投保,有些投保人自以為多投幾份保,就可以使被保車輛多幾份賠償。按照《保險法》第四十條規定:“重復保險的車輛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因此,即使投保人重復投保,也不會得到超價值賠款。
(二)不要超額投保或不足額投保,有些車主,明明車輛價值10萬元,卻投保了15萬元的保險,認為多花錢就能多賠付。而有的車價值20萬元,卻投保了10萬元。這兩種投保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依據《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所以超額投保、不足額投保都不能獲得額外的利益。
(三)保險要保全,有些車主為了節省保費,想少保幾種險,或者只保車損險,不保第三者責任險,或者只保主險,不保附加險等。其實各險種都有各自的保險責任,假如車輛真的出事,保險公司只能依據當初訂立的保險合同承擔保險責任給予賠付,而車主的其它一些損失有可能就得不到賠償。
(四)及時續保,有些車主在保險合同到期后不能及時續保,但天有不測風云,萬一車輛就在這幾天出了事故,豈不是悔之晚矣。
(五)要認真審閱保險單證,當你接到保險單證時,一定要認真核對,看看單據第三聯是否采用了白色無碳復寫紙印刷并加印淺褐色防偽底紋,其左上角是否印“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監制”字樣,右上角是否印有“限在××省(市、自治區)銷售”的字樣,如果沒有可拒絕簽單。
所有的交強險都要賠付的對象是交通事故當中的第三人,而不是投保人自己。有些人之所以有兩個交強險,無非就是覺得超出了交強險的最高賠償限額的情況下,還可以用第二份交強險繼續賠償,這樣的想法是完全沒有,法律依據的。法律上不禁止重復投保,但不可能有雙份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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