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是權利主體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不動產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著物;動產指不動產以外的物。制定物權法,對明確物的歸屬,充分發揮物的效用,對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1、所有權: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所有權是一種最充分的權利,是一種絕對的權利。
2、用益物權:用益物權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3、擔保物權:擔保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物權的性質,又稱物權的特性,是作為一項民事權利的物權所固有的、本質的屬性。在一定意義上也可以說,是物權區別于其他民事權利如債權的標志。
物權的性質有下列九項:
1.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權利;(1)物權是直接支配標的物的權利(直接支配性);(2)物權的標的物原則上限于特定物、獨立物、有體物。
2.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標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權利。
3.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標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絕對性權利(絕對性、對世性)
4.物權是權利人排他性的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權利(獨占性或排他性)
5.物權是一種不可侵性的權利,是侵權行為的客體。
6.追及性,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標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權利,具有排他性。
7.公示性,物權是一種具有強大性質和效力的權利,為了確保安定的物權秩序與物權交易的安全,物權的歸屬、物權的內容乃至物權的次序等,均需要向社會一般公眾予以公示,理論上稱為“物權的公示性”。
8.物上請求性,即“物上請求權”或“物權請求權”效力。
9.獨立處分性,近代民法肇端以后的財產權,是同封建的人格關系、身份關系徹底分離開來了的純粹的財產權。
物權,為近現代民法上一項重要概念,其與債權一道共同構成大陸法系民法財產權的兩大基石。沒有物權、債權等概念,也就沒有大陸法系的近現代民法制度及其體系,尤其是作為形式民法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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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俊楠,遼寧天同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專業畢業,以409分成績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本溪市第一名)持有律師執業證,中級經濟師,基金從業資格證書。工作認真負責,法學理論功底扎實,思維嚴謹周密,工作期間,代理大量重大疑難民商事訴訟案件,為中國信達遼寧分公司、沈陽華晨專用車有限公司、遼陽志誠房地產有限公司、天津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有限公司、龍電集團有限公司、北京交融國際化工有限公司、云南文山高田三七種植有限公司提供訴訟爭議解決服務。還曾作為主要牽頭人承辦某國有企業債務風險化解項目(項目進行中),該項目涉及前期盡調,后期訴訟的全流程風險化解作業,涉及爭議近100億元,已經為客戶挽回了數億元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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