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疫情期間公司要求上班怎么辦?
如果政府因為疫情防控需要,對返回人員采取隔離等行政措施導致我們無法返崗的,我們應該向公司提交政府出臺的相關文件,比如自己的交通記錄截圖、被隔離的相關資料等等,等隔離期滿了后再及時的告知公司,并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
而公司在收到員工提交的資料后,如果情況確實屬實,那么應該要發放員工被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并及時的跟進或了解員工的身體情況,盡可能的提供幫助。
如果員工沒有履行我們前面提到的手續,或者是經過公司確認是員工謊報情況的話,那么公司可以將員工的這個行為認定為是曠工,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疫情期間公司能否能故意辭退員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疫情期間,公司不能辭退處于醫療期的員工,公司要辭退員工的話,需要滿足一些特定的條件才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能依照本法第41、40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在本公司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女員工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補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人社部發布的《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規定,因政府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上班的員工,公司應當保障員工在沒有返崗期間的合法權益,支付員工在此期間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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