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撤職和行政降級作用的客體不同
撤職處分撤銷的是公務員的行政職務。降級處分降低的是公務員的職務級別。根據《公務員法》相關規定,公務員的職務共分12個層級,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每一職務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職務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在2006年公布實施的《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確將公務員的級別由15個調整為27個。每一職務層次對應若干個級別,如副處級對應17、18級,每一級別設若干個工資檔次。
二、撤職處分包含降級
根據《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給予撤職處分,其職務撤銷重新確定,因職務對應相應級別,級別隨之降低,按照“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相應降低兩個級別”確定新的級別,最低降為27級,即撤職處分包含了降級的結果。而降級處分則一般不會帶來職務層次的變動。另外,受撤職處分的,在處分影響期內不得擔任領導職務,降級處分則無此項要求。
三、行政撤職與行政降級幅度不同
根據《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受降級處分的,自處分的下個月起降低一個級別,級別為國家公務員最低級別的,給予記大過處分。受撤職處分的,自處分的下個月起按降低一個以上的職務等級重新確定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科員受撤職處分的,按降低一個職務等級處理。辦事員應當給予撤職處分的,給予降級處分。”可見,降級處分,一次只降一級,已是最低級的,給予記大過處分。而作為開除處分前一格的懲戒方式,撤職處分具有很大幅度的包容性,根據錯誤行為的事實、性質和情節,可以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也可以一降到底,重新確定為最低層次的辦事員職務。例如,調研員被撤職后,可以重新確定為副調研員,也可以確定為辦事員。這也體現出對開除處分適用的審慎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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