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終結執行行政強制執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執行:
(一)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三)執行標的滅失的;
(四)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
(五)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在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變更,或者執行錯誤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不能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的,依法給予賠償。
二、中止執行行政強制執行的情形
中止執行的情形包括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第三人有理由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等。終結執行的情形包括公民死亡無遺產無承受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無承受人;執行標的滅失;行政決定被撤銷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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