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間接行政強制執行包括的形式是哪些?
間接強制執行是指行政主體通過間接手段迫使義務人履行其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行政強制措施。
間接強制可以分為代執行和執行罰兩種:
1、代執行。代執行就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替義務人履行法定義務,并向義務人征收必要費用的強制執行措施。代執行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代執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
(1)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
(2)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
(3)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后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目的的義務。
(4)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2、執行罰。執行罰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拒不履行不作為義務或不可替代的作為義務的義務主體,可以金錢給付義務,以促使其履行義務的強制執行措施。執行罰可分兩類:一是執行行政罰;二是執行罰。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后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后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于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么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二、直接執行指的是什么。
直接強制執行是指義務人拒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時,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其人身或財產施以強制力直接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或者通過強制手段達到與義務人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一種強制執行措施。
由于直接強制執行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財物,造成對公民人身自由、財產權侵害的可能性較大,因此,適用直接強制執行必須十分慎重,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行政強制執行是行政法的重要內容,和普通的民事行為不同之處在于行政法律關系并不是一個平等主體之間形成的關系,而是具有公權力的行政機關與私權利的主體之間的關系。
行政強制執行申請的條件有幾種
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是什么?
中止行政強制執行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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