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罰決定書到強制執行時間是多久?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的必備條件是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起行政訴訟,同時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的。法律規定的“期限”是三個月。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六個月內執行完畢。
如果被申請執行的財產或者被申請人在外地、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員又不便前往執行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托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函后15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托人民法院。在30日內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次日起15日內不執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托人民法院執行。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
1、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
一般來說,行政機關強制執行要經過以下程序:
(1)告誡 ;
(2)陳述和申辯 ;
(3)制作執行決定書 ;
(4)送達 ;
(5)采取各種強制執行方式 。
2、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義務,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的申請,一般進行書面審查。對不受理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行政機關,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決定不具備法定執行效力、行政決定沒有法定依據、明顯事實不清或者違反法定程序的以及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的,裁定不予執行。
綜上所述,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被處罰人沒有提請復議或者訴訟的,如果在三個月內不履行,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采取凍結、扣押、劃撥等方式。行政機關在處罰之前,會通知到被處罰人。在強制執行過程中,雙方不得和解,不能達成諒解書。
最新行政強制執行法全文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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