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機關應終結強制執行的情況有哪些?
(一)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三)執行標的滅失的;
(四)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
(五)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
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第四十六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實施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超過三十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實施強制執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規定辦理。
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是,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已經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機關,可以將查封、扣押的財物依法拍賣抵繳罰款。
第四十七條劃撥存款、匯款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決定,并書面通知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劃撥存款、匯款的決定后,應當立即劃撥。
法律規定以外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要求劃撥當事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應當拒絕。
第四十八條依法拍賣財物,由行政機關委托拍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劃撥的存款、匯款以及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應當上繳國庫或者劃入財政專戶。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強制執行的規定目的很直接,被執行人無特殊情況都是要直接執行的。對于終止強制執行的情況人民法院也是適當告知被執行人,被執行人需要遵從法律,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任何異議應該理性提出,杜絕使用過激行為進行處理。
申請強制執行費用是多少
行政處罰法院強制執行期限有多久?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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