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案件回放
今年1至5月,被告柴某雇用原告曲某為其開挖掘機,被告欠原告工資款17000元,故原告提起訴訟。在訴訟中,被告辯稱,他確實欠原告17000元的工資,但之所以他不給原告曲某工資,是因為其在雇傭期間,原告因家里有事,找他人替班,這個替班之人在工作時開車把別人撞傷,醫藥費均由被告墊付,所以被告沒有給付原告17000元工資。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被告柴某給付原告曲某尚欠工資款17000元。
案件評析:
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鄭紅玲律師認為,本案值得評析的法律問題主要有兩點:其一、被告是否應當支付所欠原告的工資?其二、原告找人替班將他人撞傷給被告造成的損失,被告能否在本案中要求原告承擔賠償責任,以抵銷所欠的相應工資款?
首先,被告應當支付其所欠原告的工資。被告與原告之間成立雇傭關系。被告雇用原告為其開挖掘機,雙方形成勞務合同關系。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應依據約定履行相關義務。原告為被告提供了勞務,被告即應當依據約定支付相應報酬。被告認可欠付原告工資17000元的事實,那么被告即應支付原告此款項。
其次,原告找人替班將他人撞傷給被告造成的損失,被告不能在本案中主張抵銷,可以另行訴訟。《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第一百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此兩條法律規定分別為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
本案被告不能以抵銷權抗辯原告的訴請。首先,本案原告訴請支付所欠工資款屬于勞務合同糾紛;原告找人替班發生撞傷他人事故,屬于侵權法律關系,兩者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其次,原告對替班之人撞傷他人事件是否應當承擔責任,以及如何承擔,還沒有確定,不符合“雙方互負到期債務”的法定抵銷的前提條件。在雙方不能協商達成合意抵銷的情況下,被告應當另行訴訟主張權利。
相關法律知識:
《合同法》第99條債務的抵銷及行使
第九十九條【債務的抵銷及行使】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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