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在司法實務界,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賠償范圍如何確定,分歧的聲音很多。主要爭議有二:一是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是否納入賠償范圍;二是是否受理精神損害賠償之訴。
一、關于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是否納入賠償范圍問題
法釋[2000]47號第二條規定:“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二、關于是否受理精神損害賠償之訴問題
第一種觀點認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就精神損害賠償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主要理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法釋[2000]47號)第一條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條規定:“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是由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貫穿于刑事訴訟的全過程或主要訴訟階段,公、檢、法機關和訴訟參與人進行刑事訴訟活動都必須遵循的基本行為準則。在日本、我國臺灣地區刑事訴訟法學中,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往往被稱為“刑事訴訟之主義”。民國時期學者也有類似用法。
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的主要職權
1.依法受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刑事公訴案件,對其進行審理和作出裁判;
2.依法直接受理刑事自訴案件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對其進行審理和作出裁判;
3.在審判活動中,有權決定對被告人采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和逮捕措施;
4.在審判活動中,為調查、核實證據,有權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
5.在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財產;
刑事案件中的主要責任在我們的生活中也是屬于一種比較常見的事情,我們對這個刑事案件中的主要責任問題要正確的認識和看待它,刑事案件中的主要責任并不是很難處理,還是要用心的。如果你的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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