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罰催告強制執行時間一般是幾天?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行政強制法》的主要程序?
一是發催告書。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以書面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二是當事人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三是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并送達當事人。強制執行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四是實施強制執行。在實施強制執行的環節,為了更充分地保障當事人的權利,《行政強制法》規定,除緊急情況外,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同時規定,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五是中止執行。中止執行的情形有如下幾種:
①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②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③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④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消失后,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但是,如果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又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六是終結執行。當發生下列情形時,終結執行:
①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③執行標的滅失的(如強制拆除執行中,房屋遇地震、泥石流等災害被完全摧毀的);
④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如行政決定被上級行政機關或法院判決撤銷的);
⑤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 ,行政處罰也是屬于處罰違法者的一種方式,而對于不履行此決定那么作為受害的一方是可能申請強制執行的,但在申請之前一定要在前十天進行對違法者作出催告的義務,只要在催告的期間履行自己的責任就不會存在有任何的法律責任。
行政處罰法從輕處罰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是什么?
行政處罰中從輕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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