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強制執行行政處罰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么?
(1)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沒有履行行政決定;
(2)已經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3)申請執行的時間在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十日后且在自當事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限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四條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行政處罰的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的特征
1、行政處罰由行政機關或其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處罰權是行政權的一部分;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行政處罰權應由行政機關行使。
2、行政處罰權是對行政相對人的處罰。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3、行政處罰針對的是管理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
4、行政處罰以懲戒違法為目的。
一般的行政處罰不需要通過人民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除非是當事人不交行政罰款,其余的行政處罰包括警告、行政拘留或者說是吊銷許可證,像這些行政處罰措施本來就是強制性的,行政單位在做出相關決定以后可以直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行政處罰簡易程序是怎樣的?
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是什么?
行政處罰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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