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衛過當與特殊防衛的區別是什么
一、防衛過當及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本條所稱的行為在法理上稱為防衛過當。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損害。防衛過當要求行為人客觀上有防衛過當的行為,且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損害。并且其主觀上對結果具有過錯。
衡量防衛過當的法定因素有兩個,一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是指防衛行為非常顯著地超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需要,防衛的手段、強度與不法侵害的手段,強度過于懸殊。二是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防衛行為不僅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的損害,而且是造成了重傷、死亡或財產重大損失等的重大損失。
防衛過當在主觀上一般都是過失,但也不排除間接故意的可能性。防衛過當也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而是應根據其符合的犯罪構成來確定罪名。
對于防衛過當,應當酌量減輕或免除刑罰,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對于防衛過當的處罰和量刑過程中應當綜合考慮防衛的目的、防衛過當的程度、罪過的形式(過失還是間接故意)以及所保護的合法權益的性質,等等因素。對于造成重大損害的在量刑上也應區別于其他的一般犯罪行為。我國刑法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防衛人主觀上是出于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的權益,主觀惡性小的。且防衛過當是在緊急情況下造成的,其客觀上的危害也比其他犯罪小的多。
二、特殊防衛的構成與處理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刑法之所以這樣規定是鑒于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鼓勵公民更好地利用防衛權,以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的需求。
特殊正當防衛的條件,除要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防衛人有意識、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進行防衛外,還要求只能針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能進行防衛。注意刑法所規定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指的是具體的犯罪行為。而不是行為人所觸犯的具體犯罪的罪名,同時針對其他嚴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同樣適用特殊防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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