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的催告是怎么規定的?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1、行政強制執行不一定要向法院申請,行政機關自己就可以做出強制執行決定。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2、不是可以催告,是應當催告.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二、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 第十九章一般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行政機關是介于民事主體還有檢查機關中間的一種擁有公權力的機關,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所以具有一定的暴力性,所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如果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應當先催告,并且要告知當事人具體的情況,否則公民的合法權益可能會有損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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