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面點師因工傷將公司告上法庭,因無法確認勞動關系敗訴。不料,關鍵證人在二審時突然翻供,案子由此發生逆轉。
上班受傷公司拒賠
2012年9月17日,家住通州的孫女士來到某連鎖超市的主食廚房面試面點師一職,當時負責招聘她的是門店負責人劉某。月薪3000元讓孫女士很滿意,她接下了這份工作。令孫女士沒想到的是,在她上班的第7天就發生了意外,工作時她的左手及腕部被攪面機絞傷。事故發生后,劉某帶著孫女士去了醫院,并支付了幾千元的醫療費。
由于傷勢嚴重,孫女士需要進行植皮等方式進行治療,花銷巨大,但后續的費用卻再沒有人過問。孫女士多次找劉某理論,劉某說沒有錢,讓她去找公司解決。公司經理答應與孫女士好好協商,但一直未給出任何補償。無奈之下,孫女士將公司告至仲裁委,要求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在仲裁階段,公司拒絕出庭,仲裁委最終支持了孫女士的仲裁請求。公司不服仲裁解決,將孫女士告上法庭。
一審:因系承包公司勝訴
此案一審在通州法院開庭審理。庭上,原告公司辯稱不認識孫女士,她并非公司職工,沒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已經將主食廚房承包給了劉某,雙方亦簽訂了承包合同。
隨后,公司向法院申請案件的關鍵證人劉某出庭作證。劉某稱自己與原告公司是承包關系,并非勞動關系,經營門店由其自負盈虧。當時雇用被告孫女士是以個人名義進行的,與公司無關。孫女士平時由其管理并發放工資,工作時間亦由自己與孫女士協商確定。
在法院向其釋明若其作偽證,將要承擔《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利后果后,劉某堅稱自己所述句句屬實,他與孫女士之間是雇傭關系,并表示愿意承擔因雇員損害賠償所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因孫女士手中并無確切的證據證明自己與原告公司之間是勞動關系,故法院認定原、被告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
二審:證人翻供公司敗訴
被告孫女士不服一審判決結果,遂上訴至二審法院,不料案情發生了逆轉。
二審中,主審法官向案件關鍵人劉某核實情況時,劉某推翻了一審的供述,將實情告知了法庭。
原來,劉某與公司為承包關系,他負責為自己承包的主食廚房“招兵買馬”。一般,通過他招聘的員工在過了7天的試用期后都會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不幸的是,孫女士恰巧在第7天受傷了。劉某稱,當時招聘孫女士時,他承諾自己是代表公司招聘的,孫女士在入職后可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未告知孫女士自己與公司有承包關系。
公司沒有想到劉某會當庭翻供。面對劉某的“翻臉變卦”,公司遂謊稱是否需要與涉案廚房的員工簽訂合同,需要由門店負責人劉某上報至公司,若未上報,公司則不知情。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司有由門店負責人上報名單再簽訂勞動合同的操作慣例,孫女士未簽訂勞動合同是由于意外工傷導致,故認定劉某招聘孫女士在涉案廚房勞動并進行日常管理的行為是代表公司的職務行為,原、被告之間已存在勞動關系。最終,法院支持了孫女士的上訴請求。
【律師說法】
要看是否有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孫女士在超市里被承包的廚房工作,算不算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此案中,超市欲借承包之名掩蓋或混淆勞動關系之實,但孫女士已經與超市形成了勞動關系。
首先,劉某屬于自然人,不具備法定的用工主體資格;其次,判斷孫女士與超市之間有沒有勞動關系,不能僅以雙方是否簽訂勞動合同來看,還要看實際履行情況。孫女士對外是以超市的名義進行工作,遵守超市各項管理制度,并接受超市的考勤。確定了這些就能判定她與超市間存在勞動關系。
民事官司中作偽證會受處罰
出庭作證是證人的一項法定義務,而如實作證更是法律對證人作證的一項最基本要求。作偽證的社會危害性比不出庭作證更為嚴重,會受到法律處罰。
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給出了相應的處罰依據。《民訴法》第111條規定:偽造、毀滅重要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那么,翻供后的證人證言能否采納?“翻供后,如果證人證言能與事實相符,也會被法庭采信。”案例中二審法院也是在采信劉某新的證言后,作出了對孫女士有利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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