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罰強制執行前有哪些程序?
一)催告程序
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催告書應載明4項內容:
(1)履行義務的期限;
(2)履行義務的方式;
(3)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4)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1、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是行政機關的義務,除非當事人自愿、明確地表示放棄該項權利,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或者阻礙當事人行使陳述權和申辯權。
2、行政機關必須客觀、充分地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認為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3、行政機關應當根據采納當事人意見的實際情況,對行政處理決定作出調整,但不得因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而加重對其不利的處理。
三)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
1、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作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行政機關已經履行了催告程序;
(2)催告期限屆滿,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所確定的義務;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而無須等待催告書中載明的履行義務的期限期滿;?
(3)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義務且沒有正當理由。
2、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3)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4)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5)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四)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
其實行政處罰本身就是帶有強制性的,類似于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之前的這些程序,其中并不包括聽取當事人的申辯,是直接由行政單位內部進行調查,然后作出行政拘留決定書的,工作人員可以憑借行政拘留決定書直接采取拘留這種強制性措施。
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都有哪些法律規定
行政處罰告知書是怎樣的
行政處罰書會送單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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