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有哪些
一、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嚴格意義上講這不屬于新增,由于之前對于該類人員大多未處罰,所以小編暫且將其列入)
對于收買婦女、兒童的行為一律作出犯罪評價。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此次修正案刪去原來規定的免除處罰。)
二、虐待罪(針對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公民)
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醫鬧罪(稱之為醫鬧罪有不恰當的地方,有點以偏概全的感覺,但是最典型的案件就是醫鬧案件)
現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的聚眾擾亂公共、交通秩序最,經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變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情節認定包括“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意味著“醫鬧”今后將入刑。且該刑種的處罰級別也被提高,從原本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提高為“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替考罪(該罪名是最受關注的罪名之一)
將在國家規定的考試中,組織考生作弊的,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等破壞考試秩序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五、虛假訴訟罪
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嚴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六、資助恐怖活動罪
當前恐怖活動犯罪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刑法應有針對性作出規定。為此,除“將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行為增加為犯罪”外,還將為實施恐怖活動而準備兇器或者危險物品,組織或者積極參加恐怖活動培訓,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人員聯系,以及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者其他準備等行為明確規定為犯罪。
七、猥褻男性罪(該罪名嚴格意義上屬于修改,不屬于新增。)
此次修正案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這意味著,強制猥褻違法行為的對象不再僅僅限定為女性,還包括了男性。
八、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中,其客觀方面表現為“出售”或是“非法提供”。《修改案》中將“非法提供”修改為“提供”,“非法提供”是指違反國家關于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規定,將自己履行職務過程中掌握的公民個人信息,以出售以外的方式提供他人的行為。而此時將“非法提供”修改為“提供”,體現的是立法者對于公民個人信息的一種絕對保護的態度,即無論何種形式的“提供”,只要是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等國家規定的,均符合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中的犯罪客觀方面的規定。
九、載人超載超速罪(該罪名也是對危險駕駛罪的補充和完善,嚴格意義不屬于新增罪名)
此次修正案對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危險駕駛罪作了修改。接送學生的校車管理不規范,嚴重超員、超速從而發生惡性事故,嚴重危及學生的人身安全,社會影響惡劣,增加規定為犯罪;公路客運、旅游客運等從事旅客運輸業務的機動車超員、超速的,極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也規定為犯罪;同時對客運車輛危險駕駛犯罪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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