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坦白的認定及量刑
《刑法》第67條第3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二、量刑體現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三、關于如實交代犯罪事實的認定和處理
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實交代犯罪事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1)辦案機關掌握部分犯罪事實,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種其他犯罪事實的;(2)辦案機關掌握的證據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實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證據的。
犯罪分子如實交代犯罪事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1)辦案機關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實,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的;(2)如實交代對于定案證據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2、2010年11月1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試行)三、法定量刑情節的適用(二)酌定量刑情節
3、對于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根據坦白罪行的輕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坦白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較重同種罪行的??梢詼p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坦白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較輕同種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4、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犯罪事實的性質、罪行的輕重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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