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怎么辦?
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 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強制進行評價,并對不適當的行政強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行政強制的實施機關可以對已設定的行政強制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適時進行評價,并將意見報告該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
行政強制法實施前,原則上只有公安,國安,海關,工商,稅務,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強制執行權,但目前行政強制法把這個范圍抽象擴大了,有兩種情況:
1、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的強制拆除;
2、符合特定條件時對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當出現上述兩種情況,并且符合一定條件時,廣泛的行政機關都有自行強制執行權,比如交通局拍賣扣押車輛抵繳罰款,國土局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等等。
二、行政強制執行與行政訴訟強制措施的區別在于:
(1)前提不同。行政強制執行必須以相對人負有某種義務為前提;行政訴訟 強制措施則不一定要求相對人負有某種義務。
(2)目的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是強制相對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義務履行相同的狀態;而行政訴訟強制措施則是 為了強制排除妨害行政訴訟行為的活動以恢復受到破壞的訴訟程序。
(3)采取強制手段的機關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機關可以是行政機關,也可以是人民法院;采 取行政訴訟強制措施的機關只能是人民法院。
(4)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強制執行的原因只能是義務人作為;而引起行政訴訟強制措施的原因則是訴 訟參與人或其他人妨礙訴訟活動的行為。
(5)采用的執行措施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種類較行政訴訟強制措施要寬、要廣。
關于行政強制執行,無非就是行政單位直接強制執行,或者說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果本行政單位對當前這件事情沒有強制執行權,也就只能申請法院執行了。而且在申請法院執行之前,行政單位也一定給予了行政相對人充分的時間履行應盡義務。
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是什么?
最新行政強制執行法全文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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