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法行政強制執行可申請補償嗎
可以申請補償。我國的行政救濟一般是事后救濟,且是一種法律上的救濟。是對行政行為造成權利缺損加以彌補的制度,因而主要是事后進行的,如通過訴訟、復議等途徑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獲得到補償等。法院對被訴的行政強制執行行為應進行實體上和程序上的審查。法院審查后強制執行的,執行后果應由法院負責,相對人對法院作出的執行裁定或追究刑事責任的判決可以上訴,對法院采取的強制執行措施可以申請復議,對法院違法采取執行措施造成損害的,受害相對人有權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國家賠償的范圍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我國國家賠償的種類有三種;一是行政賠償;二是刑事賠償;三是民事、行政訴訟中國家侵權損害賠償。
根據賠償法第3條、第4條的規定,行政賠償的范圍包括:
①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③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④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⑤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⑥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⑦違反國家規定我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⑧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和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根據賠償法第15條、第16條的規定,刑事賠償的范圍包括:
①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②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④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⑤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⑥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⑦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根據賠償法第31條規定,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國家侵權損害賠償的范圍僅限三項:
①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強強措施(包括拘傳、拘留、罰款等)的損害賠償;
②民事、行政訴訟中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等)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賠償;
③法院違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包括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存款、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申請人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強制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者票證;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等等)造成損害的賠償。
國家機關單位或者是國家職工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在公民提起公訴的時候,國家人員必須受理且給與合理的賠償。不過這種情況也比較少,在中國國家的法律是比較嚴謹的,對嫌疑人進行懲罰之前,都是需要充分的證據,證據不確鑿是不可以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民事錯判國家賠償嗎?
限制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標準是多少?
國家賠償訴訟判決書中的行政賠償判決書怎么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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