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強制法強制執行措施包括哪幾種?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3、扣押財物;
4、凍結存款、匯款;
5、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凍結存款、匯款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不得委托給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凍結存款、匯款。 凍結存款、匯款的數額應當與違法行為涉及的金額相當;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二、行政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1、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2、劃撥存款、匯款;
3、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4、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5、代履行;
6、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 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行政強制措施執行中要遵守哪些規定?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2、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3、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4、通知當事人到場;
5、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6、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7、制作現場筆錄;
8、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
9、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綜上所述,行政強制法中對行政強制措施種類和方式及程序等都做出明確規定,措施包括幾種,對于違法個人,可以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罰款等,而違法的單位,強制執行可以用凍結、扣押及查封設施場所等方式完成。不管是采取哪種手段,都應當在合法程序下進行。
行政強制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行政強制法司法解釋總則
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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