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訴訟中駁回起訴的情況是怎樣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1)不符合行政訴訟起訴條件的;
(2)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3)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4)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6)重復起訴的;
(7)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8)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9)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的;
(10)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的。
人民法院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起訴。
二、行政訴訟駁回起訴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 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
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原告的起訴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7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受理后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實踐中,我們要注意區分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一般駁回起訴是在程序上作出處理,因此采取的往往是裁定的方式。但如果是駁回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話,則往往是在實體上對案件作出處理,通常就是以判決的方式作出。而一般對法院作出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不服,當事人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訴訟不受理有哪些情形?行政訴訟不受理怎么辦?
行政訴訟法修改了哪些內容?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什么是先履行抗辯權
2020-12-24外國人出入境證件簽證收費項目標準是什么
2021-02-17原產地標記和地理標志是一樣的嗎
2021-03-26擔保公司怎樣才能是抵押權人
2020-12-21夫妻個人債務怎么取證
2021-03-14石城縣縣城規劃區集體土地征地拆遷安置辦法
2021-03-17新三板掛牌意味著什么
2020-12-04異地結婚需準備哪些材料
2021-03-20婚外生子需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2021-01-30重組家庭繼子女有沒有代位繼承權
2021-03-25可撤銷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2021-01-12如何認識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2021-01-26勞務合同人身損害是否給予賠償
2021-03-11用人單位通過怎樣的程序才能實施經濟性裁員
2020-11-16中外投資類保險產品的區別有哪些
2021-02-08意外傷害保險理賠時效是多久
2020-12-05怎樣簽訂房地產保險合同
2021-03-08怎樣改善保險經紀人的外部生存環境
2021-03-13學生意外保險理賠的條件有哪些
2021-03-21精神病人墜入水井溺亡 保險公司須賠錢
2020-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