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一次性賠償之后舊傷復發費用自理。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了勞動關系,享受了一次性補償,本次工傷保險關系已經終止。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是對舊傷復發醫療費用的補償,之后舊傷復發的,治療費用應當自理。
工傷復發如何確認?
工傷人員經鑒定機構鑒定后,原傷殘部位傷情復發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區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審核支付。傷情復雜無法核定的,由區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出具《工傷復發確認聯系單》交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人員。由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人員向鑒定機構提出工傷復發確認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傷復發確認申請表》;
2、《工傷認定書》;
3、《鑒定結論書》;
4、《工傷復發確認聯系單》;
5、診療工傷的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相關材料。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第二十九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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