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確理解刑法第358條
《刑法》第358條主要規定了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具體如下:
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奸后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條文注釋
組織他人賣淫主要是指通過糾集、控制一些賣淫婦女進行賣淫,或者以雇傭、招募、容留、強迫等手段,組織、誘騙他人賣淫,從中牟利的行為。
強迫他人賣淫主要是指行為人采取暴力、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違背他人意志,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這里所說的“強迫”既包括直接使用暴力手段或以暴力相威脅,也包括使用其他非暴力的逼迫手段,如以揭發他人隱私或者以可能使他人某種利害關系遭受損失相威脅,或者通過使用某種手段和方法,使他人陷入絕境,在別無出路的情況下,違背自己的意愿從事賣淫。這里的“他人”既包括婦女,也包括男性。本條第三款中的“協助組織他人賣淫”,主要是指在組織他人賣淫的活動中,起協助、幫助作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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