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手段要求采取暴力、威脅的方法。但是,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的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就成立本罪。
2、本罪中的暴力程度,僅限于致人輕傷,如果使用暴力致人重傷或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
3、罪數問題:實施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經營罪的同時觸犯妨害公務罪的,數罪并罰。觸犯走私毒品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同時觸犯妨害公務罪的,只按該三種犯罪論處,并加重處罰,不再定妨害公務罪。
4、依法執行職務的判斷:
(1)執行公務的人應具有一般的、抽象的職務權限;比如沒有刑事犯罪偵查權限的稅務工作者,不能執行刑事司法公務。
(2)公務執行者必須在具體職務權限范圍內執行公務;比如法院執行人員沒有取得生效判決書,在缺乏依據的條件下強制執行,屬于違法行為。
(3)公務的合法性是指形式合法性,不要求實質合法。比如,持有法院判決書的人執行公務即合法,而不論其內容是否合法。
(4)職務行為必須根據法律確定的條件、方式執行。當然只有輕微程序違法,職務執行的保護必要性仍存在。
(5)判斷職務行為合法性的標準為:裁判時基準說大體上是正確的,有利于調和公務行為和公民權利之間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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