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搶奪罪不要求趁人不備,成立搶奪罪不要求公開搶奪,成立搶奪罪不要求奪了就跑。
2、搶奪罪的核心是:當場直接奪取他人緊密占有的財物。判斷搶奪罪的三個關鍵點:
(1)對物實施暴力;
(2)具有致人傷亡的可能性;
(3)主人緊密占有的財物。
3、搶奪和搶劫的區別:搶劫罪的暴力指向人,強度大,達到了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搶奪罪的暴力指向財物,強度低;搶劫罪的被害人不敢反抗;搶奪罪的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來不及反抗。
4、搶奪行為本身致人重傷、死亡,以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或搶奪罪擇一重罪處罰。
5、飛車搶奪,原則上定搶奪罪;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1)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強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機奪取財物的;
(2)駕駛車輛強搶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強拉硬拽方法劫取財物的;
(3)行為人明知其駕駛車輛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的手段會造成他人傷亡的結果,仍然強行奪取并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后果的。
6、攜帶兇器搶奪中的攜帶,不要求顯示兇器,也不要求向被害人暗示有兇器。如果顯示或暗示被害人自己攜帶了兇器,屬于脅迫手段,直接認定為搶劫罪。攜帶不要求使用兇器。如果使用兇器,屬于暴力手段,直接認定為搶劫罪。攜帶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準備使用的意識,包括兩種情況:
(1)行為人在搶奪前為了使用而攜帶兇器;
(2)行為人出于其他目的攜帶可能用于殺傷他人的物品,在現場意識到自己所攜帶的是兇器而實施搶奪的。
對于行為人并不是為了違法犯罪而攜帶某種物品,實施搶奪時也沒有準備使用的意識,不能認定為攜帶兇器搶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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