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不作為申請國家賠償可以嗎?
行政不作為不會給出賠償的,在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審議過程中,有意見提出將行政機關不作為納入國家賠償法的賠償范圍,但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并沒有出現“行政機關不作為”的字眼。對此,這并不是說國家行政機關不作為的行政行為已經構成違法的,不屬于賠償范圍。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是關于行政賠償的范圍,其中第五款是“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二、行政不作為表現形式
通過對近幾年來我院審理的行政不作為案件分析,行政不作為的主要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
1、在依申請的行政案件中,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復。如高谷鎮大青村四組訴彭水縣國土局不處理土地糾紛一案。
2、在依職權的行政案件中,對受害人請求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申請或行政主體自己發現的需要立即實施救助義務的情形視而不見,置若罔聞,拖延履行行政義務。
3、在接到行政相對人的許可申請,求助申請或依職權發現相對人需要立即實施救助義務的情形后,借故擺脫,無正當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拖延履行行政義務。如馬康容訴彭水縣國土局不頒發建房許可證一案。
4、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約定的行政義務,如張丹等五人訴彭水縣人事局、縣計生委不履行人事行政合同一案。
5、不履行基于行政主體的自身行為所派生的行政義務,如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后,賠償請求人向行政主體請法語行政賠償,行政主體不予答復的行為。
三、行政不作為的成立條件
行政不作為的成立是否需要由相對方的請求為條件,也就是說,是否只有在相對方請求,而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 義務時,才構成行政不作為;當行政相對方未請求時,行政主體的不作為可否視為行政不作為。從理論上說,行政主體的職責既然是法定的,行政主體就應嚴格依法履行,而不應以相對方是否申請為條件;然而在實踐中,行政主體職責的履行往往指向特定相對方權益的保護,存在著相對方未請求行政主體也知悉的可能,此時,相對方是否提出申請,不影響行政主體對相對方法定義務的履行。如當某公民遭受歹徒搶劫時被治安民警看見,此時,即使該公民未向該民警申請保護,該民警也應當履行保護職責。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相對方不申請,行政主體不可能知悉,也就不可能履行法定職責。此時,相對方是否申請決定了行政不作為的成立。因此,不能在原則意義上將相對方的申請一般地作為行政不作為成立的必要條件,但也不能完全否定,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不作為就是國家的執法人員沒有履行自己的職責,從而侵犯了公民的權益,但對于這種行為公民也是不能申請國家的賠償,行政不作為是屬于個人的違法行為而導致的過錯,這個是不在國家賠償的范圍之內的。
行政不作為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構成行政不作為的條件有哪些?
哪些行政不作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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