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案有無訴訟時效中斷規定?
行政案無訴訟時效中斷規定,行政訴訟是否適用時效中斷制度,有關法律及司法解釋沒有對此作出明確規定,本文從行政訴訟不同于民事訴訟的特點入手,重點分析。《行政訴訟法》及其《解釋》對行政訴訟適用時效中斷作出的排斥性規定,闡明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是一次性的,不可逆轉的,不會因《民法通則》規定的法定事由出現而出現訴訟時效中斷問題。
二、其他法款的規定,
所謂訴訟時效中斷是指有法定事由發生時,此前已計算的時效期間全歸無效,待中斷事由消滅后,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關于行政訴訟是否適用時效中斷制度,有關法律及司法解釋沒有對此作出明確規定,但實踐中一直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可以適用,主要理由是行政訴訟是從民事訴訟發展而來的訴訟形式,很多行政爭議產生于民事爭議或與民事爭議有密切的關系,有時解決行政爭議就成為解決民事爭議的前提條件。再者,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有時仍然要參照適用民事訴訟的程序及制度,采用民事訴訟規則進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七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另一種觀點認為不宜適用,其理由有二:
(一)時效中斷制度是在《民法通則》中規定的,《民法通則》是部實體法,并非《解釋》第九十七條規定可以參照的民事訴訟法。如果連《民法通則》也可參照的話,按照不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就是法律所允許的來認識,那么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也可參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種觀點無疑是荒謬的。
(二)行政訴訟不同于民事訴訟,其自身的特點決定了不宜適用時效中斷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解釋》雖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但有關條款對行政訴訟適用時效中斷作了排斥性的規定。筆者認為行政訴訟不宜適用時效中斷制度。
在現實生活當中,行政類型的案件主要都是涉及到普通的老百姓和行政機關之間的一個訴訟問題,在這些訴訟問題當中的一個權利行使,是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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