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強制中止執行情形包括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二、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以及聯系
(1) 前提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前提是法定義務人不履行義務,而后者是以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行為為前提。
(2)目的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目的在于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預防、制止危害社會行為或事件的發生或蔓延,使人和物保持一定狀態。
(3)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強制執行的原因只能是義務人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引起行政強制措施的原因,既可能是行為,也可能是某種狀態或事件。
(4)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必須有單行法律的特別授權。
行政強制執行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才會發生,也是由特定行政機關來實施的,一般是由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來執行。但是在執行過程中,要是出現了《行政強制法》第39條中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那么都是會導致執行中止。另外有一點是行政強制執行需要特別注意的,就是行政強制執行并不允許進行執行和解,這點與民事訴訟中的執行不太一樣。
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是什么?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最新行政強制執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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