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訴法移送管轄的條件是什么?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該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據此規定,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中的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該院的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如果收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該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與移送管轄不同,管轄權的轉移是指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也可以把該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移送管轄所移送的對象是民事案件,而管轄權的轉移所移送的法院對民事案件的管轄權限。
移送管轄中的有關情況應當由受理法院與移送法院雙方來進行協商處理,特別是有關犯罪事實和犯罪證據的認定上,應當嚴格對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如果因移送管轄過程不合法導致法律適用錯誤的,還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移送管轄和管轄權轉移有什么區別?
移送管轄的適用具備的條件
移送管轄的時間是多久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軍嫂出軌會被判刑嗎
2021-02-07為什么申請交通事故鑒定,可以申請交通事故鑒定的情形
2020-12-24p2p非法集資資金如何追回
2021-02-10無結婚證酒席錢要賠償嗎
2021-03-02沒領結婚證彩禮可以返還嗎
2021-03-04婚約會受法律保護嗎
2021-01-11父母打孩子致輕傷要坐牢嗎
2020-12-11補充協議書怎么寫
2021-02-24產品怎么簽訂免責合同
2021-01-04住改非后,拆遷是按住房補,還是按商鋪補
2021-01-16公司申請破產不給員工補償是否合法
2020-12-06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到哪些組織申請調解
2020-12-04車險理賠時投保人有哪些義務
2021-03-02保險公司對無證駕駛肇事逃逸仍需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嗎
2021-01-20車禍致殘的理賠項目有哪些
2021-03-11保險欺詐的三種仲裁方式
2020-11-21保險合同內容變更后還有效嗎
2020-11-10受害者加強險的拒賠情況有哪些
2021-03-01土地承包的經營權糾紛如何處理
2021-01-03農村開荒地能不能建房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