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不作為的危害有哪些?
(1)行政不作為的將會涉及到公民的切身權益。
在通常的行政行為之中,在程序的法律層面上,我們將行政的主體定義為法定義務主體,而被行政的對象則是權利的主體,即,被行政的主體的權益在法律規定上是受到嚴格的保護的,行政部門機關有義務去保證行政對象的權利,同時如若行政主體違反了相關的法律程序的規定,其必然要承擔相對的法律后果,但是行政不作為在監管層面上難以得到有效的監管,同時這種不作為的行為對行政對象的傷害是間接的,但是其傷害的確實行政對象的實質,行政不作為是對行政程序的違反,行政主體并沒有及時按照法律的規定作出具體的行政行為,這就是對行政程序的侵犯,而這種侵犯還間接地影響了行政對象的時間、財務上的周轉時間,實質上也影響了行政對象的權益。
(2)行政不作為的存在容易滋生腐敗。
行政不作為具有高度的隱蔽性,原因在于,行政不作為的評價標準是一種軟性的指標,在事件上的體現則可以體現為工作人員對于行政行為一種“度”的掌握,然而我國的執法與行政環境相對來說不是非常嚴謹,這就使得這種隱性、沒有指標性規定的行為難以得到最有效的約束,再加上目前我國行政體制的松散以及監管機制的不嚴格,行政人員極易在工作中消極懈怠工作,而這種消極攜帶的工作作風與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官僚主義思想將極大地危害社會經濟的發展。當這種不作為有了滋生的環境時,一個更嚴峻的問題將會衍生出來,即腐敗問題,腐敗問題究其原因是由于權力的占有方有足夠的資本與動機去與冒險與自身需求的要素進行交換,這個冒險指的就是腐敗的成本,正如上文所述,行政不作為的違規成本很低,難以準確及時甄別,因此,行政不作為將會嚴重地影響行政機關的公信力、執行力滋生腐敗官僚主義。
(3)行政不作為侵犯了一定的社會合法利益。
在行政機關的最終目的在現代法治國家履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職責,是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而行政不作為經常違反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如:頒發許可證,執照沒有經過嚴格的審核,事實上,紀律檢查部門應當應該追究他們的法律職責,因為行政組織不作為這種嚴重的行政錯誤嚴重侵犯了社會上其他個人或單位的合法權益,同時,本應當以保護個人權利,財產權利的原則也沒有得到有效保證。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行政不作為的具體情況處理上,應當對照法律上的規定來進行辦理,當事人在辦理相關行政事項時,如果遇到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存在行政不作為的情況,或者不能積極辦理相關事項的情況,是可以提出申訴處理的。
構成行政不作為的條件有哪些?
行政不作為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行政不作為訴訟時效是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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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肖志銀律師,畢業于省部共建大學法學院大法學專業,曾系“春暉行動”貴州民族大學分校副會長,南明區民商事案件調解中心兼職調解員,現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及貴州省律師協會會員。 辦案經驗豐富且擔任多家政府、公司專業法律顧問,如:黔南州惠水縣羨塘鎮人民鎮府、清鎮市住建局、清鎮市公共住宅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貴州世紀中意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貴州弘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貴州鑫華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 執業以來辦理案件近300余起,均取得良好效果,其中重大法律服務案例有:碧桂園貴州地區商業套案、貴州德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套案、貴州弘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套案、潘華與貴州大地永樂置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曾圣蓉與貴州廣播電視臺返還原物糾紛、貴州結廬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清鎮市公共住宅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生命權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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