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到報案不出警算是行政不作為嗎?
接到報案不出警算是行政不作為的,這主要是由于警察的這樣的一種職責范圍所決定的,對于警察來說他有權利有義務來保證人們的生命健康財產類型的安全,所以接到報案之后必須要履行這樣職責,否則是不作為的行為。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六條明確: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庸懶無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干群關系的;
(三)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為、亂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二、侵權構成
第一,行政不作為違法。一般行政侵權行為既包括違法也包括不適當,而行政不作為不存在不適當的問題,只存在違法的問題。這是由行政不作為這種行為的特殊形式所決定的。由于行政不作為是消極不作出某一行為,是法律上所擬制的一種行為形態,不具有具體的可感性和具像性。所以,對于行政不作為只有法律上的價值判斷,不存在客觀形態的事實判斷。因此,只有行政不作為的違法侵權,而不存在行政不作為的不當侵權。第二,行政不作為已經造成了對行政相對方的權益損害。這一損害只要是行政不作為引起的,即可要求行政賠償,而不論這一損害是否可能獲得其他方面救濟。同行政作為一樣,行政不作為的行政賠償也不應采用損益相抵的原則。行政相對方權益的損害程度決定著行政賠償的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在確定賠償的數額時,應當考慮該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在損害發生的過程中和結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第三,行政不作為與行政相對方的權益損害的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行政不作為是由于行政主體不履行對相對人所負的作為義務而構成行政侵權的,因此它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實質上是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只要行政主體違背了對權利人所承擔的特定義務并因此導致其損害,就可以認為存在行政侵權的因果關系。
對行政不作為引起賠償責任的因果關系應認定為:只要行政主體的義務是為了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利益而設置的,而行政主體不履行義務并造成特定行政相對人損害,該行政主體不作為即構成行政侵權行為,它與行政相對人的損害結果之間就存在因果關系。這樣認定行政不作為的因果關系,才有利于行政相對方權益,才有利于促使行政主體積極地履行法定職責。對行政不作為引起賠償責任的因果關系,不能簡單從“外部條件”與“直接原因”來分析。第四,應當具有對作為的行政職責的法律規定。違法的行政不作為是對作為的行政職責的不履行,如果沒有法定的行政職責,就不會有行政不作為。在這一點上,違法的不作為與違法的作為是一致的。
在日常生活當中發生糾紛之后,確實雙方當事人在私底下解決不了的話,那么這個時候向法院或者是向公安機關來進行報案,就顯得非常有必要了,但也有一些狀況之下警察不停,那么就可以到有關部門來進行投訴的。
行政不作為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構成行政不作為的條件有哪些?
行政不作為訴訟時效是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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