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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了損害的,不管是人事方面的還是財產方面的,此時都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要求肇事方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但這也不代表什么都可以要求進行賠償,法律同時也作出了范圍限制的。那到底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范圍該怎樣認定呢?請跟隨律霸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范圍怎樣認定
1、 人身傷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項損害:
(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2)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3)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2、財產損失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2)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3)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4)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二、存在爭議時的救濟途徑
1、調解。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2、訴訟。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
關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范圍認定的內容,就為大家整理到此,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具體分為了人身傷亡與財產損失,但具體該怎么進行賠償,還需要看當事人實際需要承擔的責任是怎樣的,并不是說一定就全部由肇事方承擔所有的賠償責任呢。
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什么?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對賠償有什么影響?
交通事故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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