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確認公安局行政不作為的規定是什么?
確認公安局行政不作為的規定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對某事項負有法定管理職責而不履行該職責,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從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案件。行政“不作為”其表現形式大致有拒絕履行、不予答復、拖延履行,它與行政中“亂作為”一樣,都將可能侵犯或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分清公安機關的行政行為與刑事偵查行為的區別。只有公安機關的行政行為,才有可能構成可訴的公安行政不作為。但是公安機關是具有刑事司法和治安行政管理雙重職能的機關,因而在實際中必須要分清公安機關的行政行為與刑事偵查行為的區別。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依照刑訴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的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二、如何起訴公安局不作為
若遇到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有的案件當事人是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只能申請復議,有的則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那么究竟哪些才能起訴?
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的起訴條件
根據《行政訴訟法》中關于受案范圍的規定和人民法院受理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案件的實際情況,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可訴范圍主要體現在《行政訴訟法》的第11 條第一款第四、五項規定的內容中,即構成可訴的公安機關的行政不作為內容有三個方面:一是公安機關不履行頒發許可證和執照(包括辦理戶籍證明等)的職責;二是公安機關不履行保護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權的職責;三是公安機關不履行保護行政相對人的財產權的職責。在實際工作中,公安機關如有下列行為,將構成不作為,列入可訴的范圍:
1、不積極履行接報警、解救危難群眾和查處治安案件等的職責行為
當前,社會治安形勢嚴峻,危害社會治安因素大量存在,公民權益和公共利益常遭到歹徒和治安災害等因素的侵害,因此必須救助于人民警察。公安機關及其公安干警必須本著對人民負責,對法律負責的精神,做到“有警必按,有難必幫,有險必救,有求必應”,積極接報警、出警,自覺履行人民公安機關的職責,那種“見死不救”的,是一種典型的行政不作為,是一種讀職犯罪。
2、不履行或不積極頒發許可證和執照
公安機關承擔著大量的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對涉及社會治安的人、地、物、事,通過頒發許可證和執照,實施有效的管理。例如,通過頒發《特種行業治安許可證》,對刻字業、旅館業、印刷業、舊貨業特種行業進行治安管理;通過頒發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暫住證等,對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進行有效管理,以保護公民參加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教育等活動的合法權益,服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為公安機關提供發現、制止各種違法犯罪的大量有價值的線索等。
在我們國家人民警察所要履行的職責是非常多的,對于公安機關來說,他們的工作人員平時的工作量也非常大,但這絕對不能夠成為他們行政不作為的借口,遇到行政不作為應當積極的進行舉報,同時我們也應當理解他們的一些工作辛苦。
哪些行政不作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不作為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行政不作為訴訟時效是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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