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責任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構成要件:
(1)行政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
①存在違反行政法律義務的行為,這是行政責任產生的前提。
②存在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
③主觀過錯的要件性問題。行政領域的違法行為,只要認定下來,就不再過問行為人的主觀因素,即可視為主觀有過錯,這是行政法的一個特點。
(2)行政主體及公務員行政責任的構成要件:
①違法行政或者不當行政,是行政責任產生的前提條件。
②行政責任主體是行政主體及其公務員。
③只有發生在行政公務行為中的行為才能引起行政責任。
④行政責任的追究須為行政法律規范所確認。
⑤行政責任的成立,并不以損害的存在和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為普遍要件。
(3)相對人的行政責任的構成要件。
無論是公民、法人,還是國家機關,作為行政相對人,只要不依法行使權利或者不依法履行義務,違反行政法律規范,即構成行政違法。
二、行政責任的懲罰形式有哪些?
可分為懲罰性行政責任、強制性行政責任和補救性行政責任。懲罰性行政責任的主要形式有:
通報批評、行政處分等;強制性行政責任包括強制劃撥、執行罰等;補救性行政責任的形式較多,主要有:認錯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撤銷違法、糾正不當、返還權益、行政賠償等。
行政責任按承擔的主體不同可分為行政主體及其公務員承擔的行政責任和行政相對人承擔的行政責任。
(1)行政主體承擔行政責任的具體方式有:
①通報批評;
②賠禮道歉,承認錯誤;
③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④返還權益;
⑤恢復原狀;
⑥停止違法行為;
⑦履行職務;
⑧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
⑨糾正不適當的行政行為;⑩行政賠償等。
(2)公務員承擔行政責任的具體方式有:
①通報批評;
②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接受行政處分等。
(3)行政相對人承擔行政責任的具體方式有:
①承認錯誤,賠禮道歉;
②接受行政處罰;
③履行法定義務;
④恢復原狀,返還財產;
⑤賠償損失等。
此外,外國人及外國組織在我國境內活動時,屬于我國行政管理相對方,如違反了我國行政管理義務也要承擔行政責任。外國人承擔行政責任的特殊方式還有限期離境、驅逐出境、禁止離境等。
對于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的行政違法行為,人民群眾可以進行舉報,也可以是機關內容進行檢舉,查明確實違法行政法律規定的,國家的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包括行政機關內部、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檢察院等等,都可以追究違法人員的行政責任。
法定代表人在出現哪些情況時,需要承擔行政責任?
醫務人員的行政責任有哪些?形式有哪些?
行政處罰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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