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哪個法律調整行政不作為?
目前法院受理行政不作為訴訟案件的依據來源于《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第4項、第5項、第6項規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三類行為提起的訴訟案件歸為行政不作為案件。
自行政訴訟法正式實施之日起,行政不作為訴訟即已經被作為一種與行政作為訴訟相對應的獨立訴訟形態進入訴訟家族了。行政不作為的起訴、受理、裁判因為行政訴訟法的授權而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將行政不作為納入司法審查范圍,并以行政訴訟的方式實現對行政不作為違法責任的追究,無疑是行政審判工作的重大發展,但同時,歷經20年之久而未進行重大修改的行政訴訟法,在經過20年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及法治的突飛猛進,行政訴訟法已經明顯落后于司法實踐和時代的腳步了。
二、構成行政不作為的條件有哪些?
1、行政不作為的主體必須是行政主體。成為行政主體必須具備四個條件:其一必須享有行政權力;其二必須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活動;其三必須能夠承擔由于實施行政活動而產生的責任;其四行政主體必須是組織,個人不能成為行政主體。
2、行政主體具有作為的行政義務。行政不作為義務應符合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與行政主體的行政職責相關的行政為義務,而非其他性質的作為義務。其二,必須是在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中有明確、具體規定的作為義務而非道義上的要求。
3、行政主體有履行行政義務的可能性。雖然行政主體負有行政義務,但是由于客觀條件的限制、意外事件以及不可抗力,導致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由于非主觀的原因而不能及時履行行政義務,便不能認定為行政不作為。只有在行政主體具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性,而由于故意或過失沒有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間作為的,才能構成行政不作為。
4、行政主體在客觀上具有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不履行行政義務的事實。
行政主體不履行行政義務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表現為兩種形式:一種是行政主體在接到相對人的申請或依職權發現相對人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需要獲得保護的情形后,根本沒有啟動行政程序,屬于完全的行政不作為。另一種形式是行政主體雖然啟動了行政程序,但在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沒有全部完成行政程序,屬于不完全的行政不作為,也可以說拖延履行義務。行政主體為一定行為的時間,少部分法律法規已作出規定,包括《行政復議法》在內的大多數法律法規未作出規定。雖然《行政復議法》沒有對行政作為的合理期限或行政不作為的成熟期限作出明確規定,但是相關司法解釋作了規定。由于法律并未規定行政不作為案件必經復議前置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不作為不服的,是先復議還是直接起訴,任由當事人選擇。為了使復議機關與人民法院認定行政不作為的成熟期限標準一致,修訂或解釋行政復議法時,有必要與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相協調,規定行政不作為的成熟期限以60日為原則,以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為補充,以情況緊急的不受限制為例外。
如果國家將行政不作為直接列入刑事犯罪行為,這樣的規定顯然也非常的不恰當,可僅依靠于行政訴訟法來約束行政不作為能起到的力度很小,因為很少有民眾會因為工作人員的這種不作為的態度就提起行政訴訟,維權成本很大,行政訴訟的難度也不言而喻。
哪些行政不作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申請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北京精神損害賠償標準是什么
2020-11-23高空拋物導致他人受損的責任主體是誰
2021-02-01軍婚和普通婚姻有什么區別
2021-01-24解約定金的約定方式
2020-12-04車禍老人因其他病死亡還賠錢嗎
2020-12-19多少周歲勞動者依法享有自主擇業的權利
2020-12-06各省市消費者協會投訴電話是多少
2020-11-19車禍二級傷殘最多賠償多少錢
2020-12-04老年人的立遺囑權應該如何保護
2020-11-18軍婚起訴離婚的程序
2021-03-18結婚的法定程序是怎么規定的
2021-02-10擔保公司貸款需要抵押物品嗎,費用有哪些
2021-01-17銀行業監督管理的職責
2021-01-31合同欺詐要怎么賠償
2021-03-19春季要如何購房
2021-01-02勞動合同終止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2020-12-23勞務合同甲方需承擔什么責任
2021-02-14工資4000,欠債不還強制執行多少
2021-01-11100錯寫成1000人壽保險按哪個支付
2020-12-27什么是傷殘鑒定費
202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