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法犯罪出資行為是否有效
股東以違法犯罪所得出資的,出資行為是無效的,股東要以個人合法取得的財產出資,出資行為才有效。
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確認股東資格無效的程序如何進行
1、建議在公司章程中設置限制瑕疵出資股東權利的條款
公司章程中可以設置限制瑕疵出資股東權利的條款,對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約定其僅有權按照其實繳的出資享有表決權、利潤分配請求權,在其按章程約定履行完畢出資義務前,不享有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權。
2、建議在公司章程中設置“股東失權”條款
所謂“股東失權”是指公司對于怠于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可以催告其在一定期限內繳納出資,逾期仍不繳納的即喪失其股東權利。
公司章程可以設置“股東失權”條款,根據上述規定,需經催告程序及股東會決議程序解除股東資格,并應注意解除股東資格的股東會決議的表決權比例及排除瑕疵出資股東的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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