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個生意人想要做生意,但是在申領營業執照的時候,工商管理部門因為一些原因拒絕發放營業執照。這種情況下,如果是當事人有異議,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對工商管理部門的起訴,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民告官”;此外,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上級的主管部門,或者是本級的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的定義:
如果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對于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為不滿意,也就是說認為行政機關的這些行政的行為對他們的權利有所損害,他們可以通過相應的法律程序向作出這些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他們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當然,也可以向法定機關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這些行政機關就會對之前的行政機關作出的行為進行一個復查,最后還會作出復議的決定。換句話說,其實這就是行政機關糾正錯誤的一個機制。在通常的情況下,如果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對于行政機關的相關的行政行為如不滿意的話,就可以提起行政復議,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民告官。
行政復議要是和行政訴訟兩者做對比,行政復議靈活性和便捷性更好:
一是在范圍上來比較的話,范圍更加的寬一些。通常情況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是可以對于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來提起行政復議的,并且,對于行政機關的行政規定,同樣是可以提出申請進行審查。
二是標準比較嚴。對于具體行政行為的是否合法、是否合理,都在行政復議的審查范圍,如果出現了雖然合法但是明顯不合理的相關的行政行為,復議的機關就會依照相關的法律來變更或者是撤銷。
三是期限上比較短。按照相關的規定,一般不超過六十日,復議機關就會作出復議的決定。
行政機關要是作出了行政方面的決定,只要是當事人有異議的,是可以向有關部門提起行政復議的。但是,還是有一起情況還不可以的。
一是國家的行為,像是國防、外交或者軍事等相關的行政決定;
二是對于內部的人事關系處理的一系列行為,比如對獎懲、任免工作人員等決定;
三是對民事糾紛的處理行為,比如對于民事糾紛的仲裁或者調解等。
我國《人民調解法》中有相關的規定:
如果人民調解委員會參與了調解,并且達成了調解協議的,協議就有一定的法律方面的約束力,當事人就需要按照約定來履行協議的內容。如果當事人對于調解協議上的相關內容有異議的,一方面的當事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如果能夠拿出證據來證明調解員偏袒了一方,才可以請求去確認調解協議是無效的。
通常情況下,如果我們對于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確實不服的話,可以向作出這些行政行為的上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還可以向同一級的人民政府提起復議。一般情況,通過行政復議還是可以緩解一些我們與行政機關的矛盾。
行政復議申請書格式是怎樣的?有范文嗎?
行政復議終局的案件有哪些?
哪些行政行為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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