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案件撤訴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是原告主動要求撤訴;
另一種是原告經傳喚,在規定的時間沒有參加法庭的審理,所以法院依法按照原告撤訴處理。撤訴裁定均是針對于原告的行為導致的,而被告在經過傳喚沒有參加法庭的審理,就民事糾紛和行政糾紛,法院可以對被告 進行缺席審理,并作出缺席的判決。
2、如果行政案件中被告確有出席的必要,法院可以向被告單位送達司法建議等文書,要求其出席法庭審理:
第一種情形,一般不會產生原告在撤訴之后又反悔而申請上訴的;
第二種情況是原告因為某些自身原因沒有參加法庭審理而按撤訴處理,原告對按撤訴處理的裁定表示不滿,故可能向法院申請上訴。但是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當事人裁定撤訴的,均不能上訴,
3、從法理的角度來說,案件并沒有經過實體審理,當事人在受到撤訴裁定之后一般可以重新起訴,特殊的情形除外,
如果在一審在沒有做出實體審理情況下,允許原告上訴,那么可能會剝奪原告的本身享有的二審終審的權利,其實體程序僅經過了一次審理,故允許當事人對撤訴裁定上訴,實際上是不利于當事人權利的保障。同時二審程序對于我國法律規定而言屬于糾錯程序,所以既然是糾錯程序,一般僅有一些特殊的裁定和判決才能申請上訴,該類裁定一般屬于實際影響到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程序。
4、如果當事人確實不清楚哪類裁定可以上訴,一般法院向其送達相關的判決裁定書中,其最后記載的內容就包括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釋明,其中一般也包括向上級法院申請上訴的期限和屆滿時間等。
在行政訴訟中,上訴不立案做法正確嗎?
行政訴訟法關于撤訴后有何條件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工地受傷到哪里做工傷認定
2021-01-16哪些房產不能抵押,抵押房產怎么進行
2020-12-09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債權債務處理之我見
2021-01-27哪些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2021-02-28婚姻自由與婚姻自主權的區別是什么
2021-02-17協議離婚需要什么手續
2021-02-17老公有外遇離婚財產怎么分割
2020-11-19工傷中侵權人應當怎樣賠償.
2020-11-22能夠引發合同之債的有哪些情形
2020-12-17學生猝死在宿舍內學校有責任嗎
2020-12-28離婚房產評估過程
2020-11-25普通員工簽勞動合同注意什么
2021-02-21勞務派遣轉勞務外包合法嗎
2021-02-04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發放標準是什么
2020-12-25企業財產險有哪些險種
2021-02-25怎樣提高保險理賠效率
2020-12-01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報保險怎么辦
2021-03-08保險公司的哪些經營行為要進行改正
2021-01-11購買財產保險時要注意什么問題
2021-03-21保險公司不理賠可以訴訟到法院嗎
2021-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