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所在單位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限要求是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2、工傷職工或者近親屬、工會組織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限要求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3、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時間要求為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15日內。4、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時限要求是自收到勞動能力決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5、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勞動能力決定結論的,必要時期限可以延長:30日。6、申請鑒定的申請人對鑒定的結論不服的,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的期限是收到鑒定結論責任起:15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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