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執罪要在看守所呆多久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因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如果剩余刑期三個月的才由看守所代為執行,所以最長要在看守所呆三個月。
第二百六十四條?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行為人具有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的能力
被執行人具有可執行能力是法院開展執行活動的前提,也是本罪客觀方面的前提條件。根據最新司解第2條的規定,所謂“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查實的證據證明,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這一規定同時隱含了四個方面的內容:
1、可執行能力的判斷對象,以裁判文書所確定的、負有特定義務人的財產或者履行能力為惟一考查對象,對特定義務人以外的其他人的財產不應納入可執行能力考查對象的范圍。根據立法解釋的規定,“負有特定義務人”既包括被執行人,也包括擔保人和協助執行義務人。
2、可執行能力的判斷時間,以行為人在判決、裁定生效后是否具有現實的可執行能力為考查基準。如果行為人在判決、裁定生效前有執行能力,但在判決、裁定生效后確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喪失履行特定義務能力的,則因被執行人可執行能力的喪失,而不能再成立本罪。
3、可執行能力的判斷內容,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可執行能力的判斷,既包括對被執行人財產給付能力的判斷,也包括對特定義務履行能力的判斷。
4、可執行能力程度的判斷,以被執行人真實的財產狀況和義務履行能力為判斷內容。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因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如果剩余刑期三個月的才由看守所代為執行,所以最長要在看守所呆三個月。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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