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訴訟法關于行政合同的規定是什么?
行政訴訟法關于行政合同的規定是: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范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于行政協議。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補償協議;其他行政協議的情況法院應當受理。
二、行政合同的特征
1、行政合同的當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體,享有行政權力。行政合同是行政主體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目標而簽訂的,因此,當事人中必有一方主體是行政主體。沒有行政主體的參加,不能稱為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必須有行政機關參加并不意味著凡有行政機關的合同都是行政合同。行政機關具有雙重身份:行政主體和民事主體。當行政機關以民事主體身份簽訂的合同,如與家具廠簽訂的購買辦公設備合同,該合同是民事合同;只有當行政機關以行政主體身份簽訂合同時,該合同才是行政合同。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實施行政管理。行政主體簽訂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實現行政管理職能,維護公共利益,而不是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如為了修建道路、橋梁、機場等公共設施,行政主體與企業簽訂的共同投資建設合同等。
3、行政主體對于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優益權。與民事合同主體簽訂合同是為了自身利益不同,行政主體簽訂行政合同是實現行政管理目標,維護公共利益。因此,行政主體對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民事合同主體不享有的行政優益權。具體體現為對合同履行的監督權、指揮權、單方變更權和解除權。當然,行政主體只有在合同訂立后出現了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法律政策的重大調整,必須變更或解除時,才能行使單方變更、解除權。由此造成相對人合法權益損害的,要予以補償。
4、行政合同雙方當事人因為履行行政合同發生爭議,受行政法調整,根據行政法的相關原則,通過行政救濟方式解決。
行政訴訟法關于行政合同的規定最主要是在法院對案件的處理時效和涉及到的案件的受理范圍等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關于行政合同的內容在行政訴訟法中也有著明確的規定,如果有問題想要了解的可以查閱行政訴訟法的解讀,也許會有所幫助。
行政訴訟法修改了哪些內容?
行政訴訟法的訴訟時效一般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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