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通則解釋,訴訟時效是指產生訴訟糾紛時解決糾紛的最佳時間有效期。訴訟時效具體劃分為一般訴訟時效(多指民事訴訟時效)以及特殊訴訟時效(刑事)。
一般訴訟時效又被稱為普通訴訟時效,適用于民事訴訟當中,一般時間不超過3年。
普通訴訟時效具有三個特點:
1、訴訟時效的強制性
2、普通訴訟時效只針對民事訴訟
3、普通訴訟時效產生的結果是左右權利人的勝訴
民法通則中說明,訴訟時效期滿由人民法院受理后根據調查來決定案件是駁回還是受理。經過調查有特殊原因導致的無法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可以根據情節改為延長訴訟有效期或中止或恢復;經調查并不是特殊原因導致訴訟時效內不提起訴訟的,則依法駁回。
普通訴訟時效的性質是消滅權利人勝訴,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權利人在訴訟有效期滿后就不在法律保護范圍內(特殊情況除外)。訴訟時效針對的是消滅訴訟權,而不是起訴權。權利人自然有權利在訴訟有效期后提起訴訟。再由人民法院調查定奪是駁回還是受理變更訴訟有效期。
2017年5月民法總則提出,為了適應現實社會的運用,普通訴訟時效改為3年。民法原則與民法總則不沖突,民法總則頒布后暫時不廢除民法原則,如果民法原則與總則不一致,應該按照原有章則之規定。
民法通則指出普通訴訟時效也有三種情況:
(一)一般為兩年的情況是權利人自知道自身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的兩年之內
(二)特殊情況下60天到一年,比如財產丟失以及勞動仲裁訴訟等
(三)最長訴訟時效,超過20年沒主張維權訴訟的。(一般超過20年就無效了)
根據民法通則和總則之規定來看,普通訴訟時效基本定為3年。但是根據訴訟事件來取決于具體訴訟時效。
采取訴訟時效策略,當事人一分錢都不需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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