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保全費用由誰承擔
訴訟保全并不是都可以申請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申請訴訟保全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案件必須要有一定的給付內容,即給付之訴。
2 、判決的執行具有一定的難度,即被告一方的某些行為,可能會使判決難以執行,或無法執行的。
3、進入訴訟程序后,判決前進行申請并執行。
4、訴訟保全申請人需要提供一定的擔保,一般是通過訴訟保全費,但是當法院在必要時依職權裁定的除外。
而對于訴訟費用的繳納,我國法律也有明確的規定,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中規定。
根據第十條規定: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申請保全措施時,應當交納申請費;
該辦法第三章訴訟費用交納標準的第十四條規定:申請保全措施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一千元的,或者是那種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30元;超過一千元到十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
2、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申請保全措施申請費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當然也可以在申請的時候就交了。
3、該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申請人在勝訴的時候,是可以要求被告賠償我們在申請保全的費用的,還有向訴訟擔保公司繳納的擔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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