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行為違法判決的依據是什么?
行政訴訟判決的概念。行政訴訟判決,簡稱行政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終結時,根據審理所查清的事實,依據法律規定對行政案件實體問題做出的結論性處理決定。行政訴訟判決是人民法院行使國家行政審判權對行政機關進行監督的集中體現,是人民法院處理解決爭議的基本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和當事人參加訴訟的結果的表現形式。
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對行政訴訟判決作出不同的劃分。按照審級標準可將判決分為一審判決、二審判決和再審判決;按照判決是否發生法律效力可將判決分為生效判決和未生效判決;等等。
一審判決
一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可以作出七種類型的判決,即維持判決、撤銷判決、履行判決、變更判決、確認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維持判決。即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的維持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人民法院才能作出維持判決:一是證據確鑿,即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確認的事實,具有充分證據證明其真實存在。二是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即適用了應當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具體的條文款項,而且處理的性質、形式和程序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三是符合法定程序,即在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有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時,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程序。
2.撤銷判決。即人民法院經過審查作出的否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撤銷判決分為判決全部撤銷、判決部分撤銷及判決撤銷并責成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三種情況。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作出撤銷判決:(1)主要證據不足。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3)違反法定程序。(4)超越職權。(5)濫用職權。
3.限期履行判決。即人民法院經過對行政案件的審理,認定被告具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作出的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其法定職責的判決。
此類判決適用于下列情況:(1)符合法定條件,向被告申請頒發許可證或者執照,被告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2)被告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費用及社會保險金。(3)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法定職責,被告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人民法院作出限期履行判決,應具備以下條件:(1)被告對行政相對人依法負有履行職責的義務。(2)須由原告向被告依法提出申請,被告有拒絕履行、拖延履行的行為,或者對原告的申請置之不理,不作答復。(3)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請,應當符合法定條件。(4)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應明確指出所履行職責的內容和履行的期限。
4.變更判決。即在行政處罰顯失公正時,人民法院作出的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
法院判決變更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實施行政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二是行政處罰顯失公正。所謂“顯失公正”,是指具有通常法律和道德認識水準的人均可以發現和確認該處罰明顯地失去了法律的公正性。
5.確認判決。即人民法院通過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確認相應行為合法或者違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1)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4)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判決,并責令被訴行政機關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害的,依法判決承擔賠償責任。
6、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是指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后,認定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駁回的判決形式 [2] 。
駁回訴訟請求判決適用于以下幾種情況:(1)被起訴人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如行政機關無作為的法定職責等。(2)被訴具體行政行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雖然從學理上看,這種情況也可以做出維持判決。但維持判決一經做出,行政機關日后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問題進行修正時,就要收到判決既判力的約束。適用駁回訴訟請求判決,則可以較好地避免適用維持判決可能給修正工作帶來的障礙。(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此時,法院至多只能以思凡建議的形式,建議行政機關調整被訴的行政行為。(4)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綜上所述,行政判決包括以上六種判決,主要包括維持、撤銷、變更等六種判決,主要是根據判決的類型、結果、手段進行分類。每一種判決都有一定的標準,根據不同的判決結果設定不同的決定。對于判決是否生效需根據多級審判的結果,到最高級則無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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