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屬于行政訴訟的規定是什么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決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行政協議,是可以提出行政訴訟的。
行政訴訟程序:
1、審理前的準備
審理前的準備,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至開庭審理前,為保證庭審工作的順利進行,由審判人員依法所進行的一系列準備工作的總稱。
(一)組成合議庭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由審判員或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成員應是3人以上的單數。
(二)交換訴狀
交換訴狀主要向被和原告發送有關文書。一方面,人民法院應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發送被告,通知被告應訴。另一方面,人民法院應在收到被告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并提供作出具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不過,提交答辯狀是被告的一項權利,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但被告在法定時間內,不提交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逾期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和依據,判決被告敗訴。
(三)處理管轄異議
當事人對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有權提出異議。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應在收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人民法院應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則應裁定駁回。
(四)審查訴訟文書和調查收集證據
這是審理前準備的中心內容。通過對原。被告提供的起訴狀、答辯狀和各種證據的審查,人民法院可以全面了解案情,熟悉原告的訴訟請求和理由、被告的答辯理由及案件的爭議點。人民法院如果發現當事人雙方材料或證據不全,應當通知當事人補充;對當事人不能收集的材料和證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主動調查收集證據。對于案情比較復雜或者證據數量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向對方出示或者交換證據,并將交換證據的情況記錄在卷。
對于當事人來說,行政合同與行政訴訟沒有直接的關系,但是對于當事人的利益維護有著積極的作用,所以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的利益維護有著法律上的支持,以此來解決有關的問題,這樣就可以進行自己權益的維護,減少自己程序上不必要的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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